[7]读者应参阅R.M.黑尔:《道德语言》,69页,牛津,克莱伦敦出版社,1952,及P.H.诺威尔-史密斯:《伦理学》,319页,巴尔的摩,企鹅书局,1954。
[8]然而,我们不应忽视这样一种可能,即:如果一个人知道,他的态度是某种早期经历的结果(例如,对知识的高度评价,是他在早年成长期对个人关系不满意的结果),那么,他在一定程度可能放弃这一态度。换句话说,在明白一个人的价值观的起源这种意义上的自我理解,相关于一个人现在的态度。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任何两个人——他们在其他方面都同样是“合格的”——实际上总是对一个心理学治疗的任何结论都有相同态度,当然,在这一治疗中,每个人都有完整的自我理解。心理学家或人格理论专家是否找到趋向于这一点的证据?作者尚不清楚。
选译自[美]理查德·布兰特:《伦理学理论》一书中《规范伦理学与批判伦理学问题》一章,新泽西,普伦梯斯—霍尔有限公司,英格利伍德·克利夫斯出版社,1959。张之锋译,万俊人校。
[1] 指《伦理学理论》。——编者著
《善与正当的理论》(1979)(节选)
一、道德法典的概念
在本书的开始时,人们希望讨论关心实践问题的哲学家们一直思考的两个重要问题:关于善的问题,以及关于道德正当或者道德问题,本书的后一部分将主要讨论第二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