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具体的伦理学之所以不能成为最终的,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它们不得不有赖于形上学的和神学的信仰。此前我曾说过,各种真正的伦理关系存在于一个纯粹的人类世界之中。如果思想家具有各种各样为他所依次执著的理想,这些伦理关系甚至会存在于我们称之为的道德孤地上。他某一天所具有的自我可能会要求他具有另一天不同的自我;这些要求中的某些要求可能是很急迫的和专横的,而另一些则可能是很文雅的、可以轻易放在一边置之不理的。我们把那种急迫专横的要求称之为律令。如果我们忽略这些要求,就听不到它们所发出的最后的声音。我们曾经伤害过的善会反过来以其产生的没完没了的危害性结果、内疚和悔恨来折磨我们。因此,义务可以存在于某一位思想家的良心深处;只有当他按照某种良心决疑论的尺度——该尺度使他对较具绝对律令要求的善保持高度的关注——来生活时,他的内心才能获得真正的和平。这些善对其对手的残酷性正是它们的本性之所在。任何事情只要是与这些善相抗衡的,都将是不适宜的。它们唤起我们品性中所有不仁慈的品性,而如果我们如此地心慈手软,以至于不敢为了它们而作出牺牲的话,它们是不会轻易饶过我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