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阶段国家还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幼儿教育机构必须接纳有能力适应其学习和生活的残疾儿童。另外规定专门的残疾幼儿教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家庭要对残疾儿童进行学前教育。
经过7年的试行与修改,1996年6月1日国家教委正式颁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是我国第一个正式的幼儿园管理规章。与1989年《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相比,其基本精神未变,明确了幼儿园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改变了试行版中“预备阶段”的提法;将试行版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严禁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调整为总则的第六条,加强了对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严禁身心伤害的强调;在培养目标方面增加“求知欲望”,将“不怕困难”改为“克服困难”,体现了对幼儿非智力因素的重视。
(二)缩小城乡儿童的发展差距
20世纪90年代整个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很重要的一方面是国家关注了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学前儿童受教育机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