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以来,始制五刑,曰笞、杖、徒、流、死。此五者,即有虞所谓鞭、朴、流、宅,虽圣人复起,不可偏废也。”案:自肉刑废除之后,至于隋代制定五刑之前,刑法上的问题,在于刑罚的等级太少,用之不得其平。所以司法界中有经验的人士,间有主张恢复肉刑的。而读书偏重理论的人,则常加反对。恢复肉刑,到底是件残酷的事,无人敢坚决主张,所以肉刑终未能复。到隋朝制定五刑以后,刑罚的等级多了,自无恢复肉刑的必要,从此以后,也就无人提及了。自汉文帝废除肉刑至此,共历七百五十余年。一种制度的进化,可谓不易了。
隋唐的五刑,是各有等级的。其中死刑分斩、绞两种。而除前代的枭首、轘裂等。元以异族入主中原,立法粗疏,且偏于暴虐。死刑有斩无绞。又有凌迟处死,以处恶逆。明清两代均沿之。明代将刑法军政,并为一谈。五刑之外,又有所谓充军。分附近、沿海、边远、烟瘴、极边五等(清分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五等)。有终身、永远两种。永远者身死之后,又勾摄其子孙;子孙绝者及其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