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共对民事诉讼法作出16 处调整, 其中新增条文8 条, 修改条文8 条, 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一是合理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仅限于“人民调解协议” 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 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 进一步发挥司法确认制度对多元解纷方式的促进保障作用, 丰富人民群众解纷渠道, 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二是优化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 明确了三种情形下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规则。既有利于完善诉调对接, 便于审查和执行, 又有效防控虚假调解和虚假确认的风险。
( 二)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一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方式。将适用案件类型限定为“金钱给付” 案件, 适用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 新增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模式。进一步降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门槛, 加大适用力度, 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利益处分权, 有效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一次性终局解纷的制度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