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有些价值标准显然是非道德的,甚至是不公平的,例如,用血统、肤色、智力、性别、社会地位或财富作为分配准则的基础。用能力作为分配基础的一种形式属于第三种观点。这样,就有道德的美德和(或)非道德的美德作为可能的价值标准。我们是否应当采纳一种亚里士多德—罗斯式的价值理论呢?在我看来,在分配公正问题上,道德的或非道德的美德都不能成为我们的基本标准,因为,只有当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他能够获得的所有那种美德时,承认任何一种美德作为分配的基础才是合理的(不能假定人们全都已经有了这种机会)。如果那些竞争财物、地位等的个人没有平等的机会取得他们有能力得到的一切美德,那么,美德就不能成为在人们中间分配这些东西的合理基础。如果是那样的话,那么,至少在人类社会控制范围内能做到的情形下,必须首先平等地分配获得美德的条件,然后,才能合理地接受美德作为分配的基础,这就需要机会平等、在法律面前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平等。换句话说,把美德作为分配的基础,只有在承认平等原则的条件下才是合理的。因此,公正的分配的首要标准,并不是像美德那种形式的价值标准,而是平等。
这里,人们可能会提出异议,认为还有一种价值,即成就。至少在某些情况中应该把所作出的成就作为分配的基础。这固然不错,但我仍然认为成就不能作为我们的基本的分配标准,根据任何可辩护的理由,承认成就是分配的标准必须预先承认我们全都应该得到平等待遇这一普遍概念。